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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365足球比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5-05-15 14:46来源:365足球比分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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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365足球比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365足球比分市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于2025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5年3月7日完成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举报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购买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认为该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使用邮政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单号为XA67950788941。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举报回复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里面小包装不是预包装食品,标识散装称重,不需要标识单件净含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解读法律错误,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第4.2.2(b)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如“净含量: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A产品净含量:100克;B产品净含量:50克×2;C产品净含量:50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第3.1.1预包装食品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内容物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标注净含量)的单件商品。第3.1.2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由此可见并不是里面小包装必须是预包装食品才需要标识,只要是里面是定量包装商品就需要标识,而涉案产品有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所以需要标识含量,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举证的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双00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投诉举报书;3.案涉产品照片;4.文峰千家惠如东文峰店购物小票;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1月22日,我局通过来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什锦多味花生混合装(净含量328g)不符合GB7718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相关规定。申请人信件中附有产品图片、购物小票。

2025年1月24日,我局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39228568411)向申请人寄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投受〔2025〕双006号)。2025年2月8日,某公司拒绝调解,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39228576911)向申请人寄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终调决〔2025〕第双006号)。

2025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公司仓库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某什锦多味花生”。经查,被投诉举报的某什锦多味花生,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混合装净含量:328g,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背面标注:食品名称:什锦多味花生,产品类型:(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生产商、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保质期、生产日期及各口味花生的配料、致敏源信息等标识。袋内装有各口味的小包装食品,小包装袋正面标注了各口味多味花生的名称,计量方式:称重,小包装袋背面标注了产品的生产日期、食品名称、生产商、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信息。

被举报的什锦多味花生混合装(净含量328g)内装有的多种口味小包装食品为计量称重食品,并非定量包装食品,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1.1“预包装商品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内容物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标注净含量)的单件商品”中对于预包装的定义,故上述小包装食品并非预包装产品,不需要标注每种口味的产品的净含量。某公司已在被投诉举报食品的大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净含量等标签信息,且经过第三方检测,符合GB7718-2011标准及GB19300-2014标准要求。

综上,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立案的条件,我局于2025年2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2月10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39228576911)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太市监举不立〔2025〕第双006号)。

二、我局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

2025年1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了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对于某公司的举报,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

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三、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七)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我局是否依法进行举报答复及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在举报后我局与案件相对人形成的行政关系中,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且我局对案件作出的调查认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故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对举报后的调查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2.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质材料;3.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4.被举报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凭证、第三方检验报告;5.投诉受理告知书、邮件轨迹截图;6.拒绝调解情况说明;7.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轨迹截图;8.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9.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1.1中关于与包装的定义说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其意见同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中载明被投诉举报人为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事实与理由为“我于2025年1月8日在线下购买到该生产厂家生产的花生。我认为其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寻求救济,依法提起了本案举报投诉。1、该商品里面有多种口味,净含量标识不符合GB7718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请贵单位依法予以处置。”投诉举报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举报人经营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告知处置结果并告知举报奖励。2: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并依法赔偿;并承担举报人的必然损失。3:告知本案行政调解人员姓名、电话,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资格凭证等信息告知举报人。4:依法依规做好召回、【退还价款等】不合格、食品、药品产品价格欺诈等不符合法定情形以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切勿泄露个人信息给案件无关人员。5:请求贵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调查、移送、鉴定、告知、警告、没收、处罚、责(令)改正等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职责。6:行政处罚结果请依法及时录入企业公示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投受〔2025〕第双00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于2025年1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2月7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至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提取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产品照片。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仓库有案涉产品,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混合装净含量:328g”“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背面标注:“食品名称:什锦多味花生”“产品类型:(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及生产商、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保质期、各口味花生的配料、致敏原信息等标识。打开产品包装,袋内装有各口味的小包装食品,小包装袋正面标注“计量方式:称重”及各种口味花生的名称,小包装袋背面标注了产品的生产日期、食品名称、生产商、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信息。同日,某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8日,某公司提交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载明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太市监终调决〔2025〕第双006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太市监消举不立〔2025〕双00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其中《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被投诉举报的某什锦多味花生(净含量328g)内装有多种口味的小包装食品是计量称重食品,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的规定和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1.1‘预包装商品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内容物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标注净含量)的单件商品。’的规定,不是预包装产品不需要标注每种口味的产品的含量……综上,你提供的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线索证据不足,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前述文书于2025年2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方式。

2.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质材料、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被举报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凭证、第三方检验报告、拒绝调解情况说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1.1中关于与包装的定义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

3.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受理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轨迹截图。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内部流程及受理、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告知时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365足球比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但相关内容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案涉消费争议的投诉行为,又有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

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就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因被投诉人某公司提交拒绝协商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对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开展核查。经查,被举报的什锦多味花生混合装(净含量328g)内装有的多种口味小包装食品为计量称重食品,并非定量包装,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1.1中对于预包装的定义。某公司已在被投诉举报食品的大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净含量等标签信息,且经过第三方检测符合GB7718-2011及GB19300-2014标准要求。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亦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告知等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在本机关受理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能,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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